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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托管失控 牵出狱警渎职案

来源:迟冬梅律师网  作者:湖北鄂州律师  时间: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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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查出罪犯张某明脱管失控后,鸡西市检察机关立即组成专案组,查处鸡西监狱有关干警涉嫌渎职犯罪问题。

  经查,鸡西监狱有关干警的渎职行为是造成罪犯张某明长期脱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某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某波报告。王某波请示值班领导刘某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某涛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某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某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某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孙某军 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某明的哥哥王某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某成的邀请下,王某波、孙某军、薄某涛与王某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吃饭过程中王某成请求王某波、孙某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某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某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某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奚某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某江汇报了情况。战某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某东回到一监区向王某林说明战某江的意见后,王某林指示奚某东具体办。奚某东找到王某波、孙某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 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某波、孙某军到医院同王某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某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某军、王某波、奚某东、王某林、战某江、刘某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军在1997年至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某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某明的弟弟张某辉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孙某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波、奚某东、战某江、王某林、刘某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致使罪犯张 某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王某波、战某江、王某林、奚某东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鸡西市 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某军、王某波等6人提起公诉。日前,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某军、王某波、战某江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渎职罪的量刑标准: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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